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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51號

給付尾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黃致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51號

原告
伊司埃歐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崔立衡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尾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力歐新能源股分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39,025 元,應繳裁判費36,04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5,5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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