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06號原 告 曾麗靜 訴訟代理人 楊東鎮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張耀文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被告自稱SHENG-YI DEREK、IMF 大使之年籍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記載被告自稱SHENG-YI DEREK等人之年籍資料,而依原告所提不起訴處分書,及本院依職權查詢原告提告之相關詐欺案件後,尚有被告自稱SHENG-YI DEREK、IMF 大使等人年籍資料不明,致本院無法確認該等被告2 人之當事人能力及送達地址。又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廠牌:MCLAREN ,車廠年月:民國107 年1 月,車身式樣:轎式LED 頭燈,顏色:白)之車牌(下稱A 車牌)係於107 年5 月1 日經桃園監理站發出,車主為李益昌(已於101 年1 月30日遷出國外),嗣於107 年9 月6 日繳銷A 車牌後,於107 年9 月7 日重領車號000- 0000 號車牌(下稱B 車牌),車種改為租賃小客車,再於109 年2 月7 日繳銷B 車牌,於109 年2 月17日重領車號000-0000號車牌,車種為租賃小客車,現登記車主為新光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有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110 年4 月21日函附之汽車車籍及領牌歷史資料查詢、臺北市區監理所110 年6 月10日函附之新領牌照登記相關資料等件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45 至249 、309 至314 頁),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該等被告之年籍資料,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王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