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38號原 告 吳素月 被 告 山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玉玲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山田工程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9,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