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3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38號
- 原告
- 吳素月
- 被告
- 山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玉玲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山田工程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9,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