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58號
- 原告
- 呂理正
- 原告
- 呂理孝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德壽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逸旋律師
- 被告
- 國華建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宋泉源
- 被告
- 均發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泉源
- 被告
- 宋國揚
- 上列4人訴訟代理人
- 劉正穆律師
- 上列4人訴訟代理人
- 戴一帆律師
- 被告
- 宸碁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子昱
- 上列2人訴訟代理人
- 黃勝文律師
- 上列2人訴訟代理人
- 黃唐施律師
- 被告
- 林瑞珠律師即林鼎睿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為確認訴訟程序之合法性並保障當事人之訴訟權,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