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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58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徐培元丁俞尹陳昭仁

原告
呂理正
原告
呂理孝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德壽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逸旋律師
被告
國華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宋泉源
被告
均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泉源
被告
宋國揚
上列4人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律師
上列4人訴訟代理人
戴一帆律師
被告
宸碁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子昱
上列2人訴訟代理人
黃勝文律師
上列2人訴訟代理人
黃唐施律師
被告
林瑞珠律師即林鼎睿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為確認訴訟程序之合法性並保障當事人之訴訟權,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丁俞尹

                  法 官 陳昭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思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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