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7 日
- 當事人桃園市平鎮區公所、陳慶仁、台灣聯通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范昌明、郭李美紀即無餓不座麵飯館、國世德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曾國全、王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陳正輝、鑫芳有限公司、張芳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87號 原 告 桃園市平鎮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陳慶仁 訴訟代理人 余席文律師 被 告 台灣聯通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昌明 訴訟代理人 林冠廷律師 被 告 郭李美紀即無餓不座麵飯館 訴訟代理人 郭建得 被 告 國世德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全 被 告 王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輝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律師 被 告 鑫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芳瑜 訴訟代理人 張水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證據待調查,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邱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