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8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87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許容慈

原告
桃園市平鎮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陳慶仁
訴訟代理人
余席文律師
被告
台灣聯通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昌明
訴訟代理人
林冠廷律師
被告
郭李美紀即無餓不座麵飯館
訴訟代理人
郭建得
被告
國世德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全
被告
王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輝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律師
被告
鑫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芳瑜
訴訟代理人
張水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證據待調查,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邱佑儒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