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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7 日
  • 法官
    許容慈
  • 法定代理人
    呂緣、范昌明、曾國全、陳正輝、張芳瑜

  • 原告
    桃園市平鎮區公所
  • 被告
    台灣聯通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郭李美紀即無餓不座麵飯館國世德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王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鑫芳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87號 原 告 桃園市平鎮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呂緣 訴訟代理人 余席文律師 被 告 台灣聯通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昌明 訴訟代理人 林冠廷律師 被 告 郭李美紀即無餓不座麵飯館 訴訟代理人 郭建得 被 告 國世德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全 被 告 王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輝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律師 被 告 鑫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芳瑜 訴訟代理人 張水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及第六項所載「新臺幣15萬7,742 元」均應更正為「新臺幣15萬8,71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謝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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