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87號
- 原告
- 桃園市平鎮區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呂緣
- 訴訟代理人
- 余席文律師
- 被告
- 台灣聯通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昌明
- 訴訟代理人
- 林冠廷律師
- 被告
- 郭李美紀即無餓不座麵飯館
- 訴訟代理人
- 郭建得
- 被告
- 國世德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全
- 被告
- 王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正輝
- 訴訟代理人
- 吳紹貴律師
- 被告
- 鑫芳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芳瑜
- 訴訟代理人
- 張水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及第六項所載「新臺幣15萬7,742元」均應更正為「新臺幣15萬8,71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