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7 日
- 法官許容慈
- 法定代理人呂緣、范昌明、曾國全、陳正輝、張芳瑜
- 原告桃園市平鎮區公所
- 被告台灣聯通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郭李美紀即無餓不座麵飯館、國世德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王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鑫芳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87號 原 告 桃園市平鎮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呂緣 訴訟代理人 余席文律師 被 告 台灣聯通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昌明 訴訟代理人 林冠廷律師 被 告 郭李美紀即無餓不座麵飯館 訴訟代理人 郭建得 被 告 國世德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全 被 告 王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輝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律師 被 告 鑫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芳瑜 訴訟代理人 張水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及第六項所載「新臺幣15萬7,742 元」均應更正為「新臺幣15萬8,71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謝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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