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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89號

塗銷信託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陳俐文

上訴人
即原告
張根在

張明娟

張進森

張進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富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89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624,6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84,77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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