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0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百豐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白明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宏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建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7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百豐建設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0,300元;上訴人林宏鳴之上訴利益為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分別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