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4 日
- 當事人厚生股份有限公司、徐正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厚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正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榮中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陸拾肆萬柒仟肆佰貳拾肆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6月30日110年度重訴字第2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788,7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47,424元,上訴人沒有在上訴時併予繳納,自屬上訴不合程式,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