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19號
- 上訴人
- 即原審原告
- 黃漢棻
- 即原審原告
- 何鳳英
- 即原審原告
- 孫玉芳
- 即原審原告
- 上二人送達代收人
- 即原審原告
- 黃漢棻
- 被上訴人
- 即原審被告
- 華邑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怡君
- 被上訴人
- 即原審被告
- 葉洋澤
黃清錦
劉憲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民國110年度重訴字第219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分別黃漢棻為新臺幣(下同)945,39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25元;何鳳英為1,185,6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171元;孫玉芳為786,3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