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7 日
- 當事人黃漢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19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黃漢棻 何鳳英 孫玉芳 上二人送達代收人 黃漢棻 被 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華邑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怡君 被 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葉洋澤 黃清錦 劉憲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民國110年度重訴字第219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分別黃漢棻為新臺幣(下同)945,39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25元;何鳳英為1,185,6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171元 ;孫玉芳為786,3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8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