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7 日
- 當事人五城營造有限公司、吳國海、古琇芳、古智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72號 原 告 五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海 訴訟代理人 黃秋田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冠華律師 被 告 古琇芳 訴訟代理人 古智忠 被 告 古智海 吳國進 吳萬疆 古庭兆(即登記共有人古仁璋之繼承人) 古敏怡(即登記共有人古仁璋之繼承人) 古敏慧(即登記共有人古仁璋之繼承人) 古詩翊(即登記共有人古仁璋之繼承人) 古智忠(即登記共有人古仁璋之繼承人) 古智旻(即登記共有人古仁璋之繼承人) 古嬉梅(即登記共有人古仁璋之繼承人) 古瑞香(即登記共有人古仁璋之繼承人) 古秋蓮(即登記共有人古仁璋之繼承人) 古瑞苓(即登記共有人古仁璋之繼承人) 邱錦銘(即登記共有人古仁璋之繼承人) 邱金泉(即登記共有人古仁璋之繼承人) 徐銘鴻(即登記共有人古仁璋之繼承人) 徐秀芬(即登記共有人古仁璋之繼承人) 陳信瑋(即登記共有人古仁璋之繼承人) 陳彥瑋(即登記共有人古仁璋之繼承人) 徐秀瑋(即登記共有人古仁璋之繼承人) 邱月裡(即登記共有人古仁璋之繼承人) 彭順財(即登記共有人古仁璋之繼承人) 彭富鈺(即登記共有人古仁璋之繼承人) 彭凱鈺(即登記共有人古仁璋之繼承人) 彭清玉(即登記共有人古仁璋之繼承人) 鍾邱秀英(即登記共有人古仁璋之繼承人) 黃邱美珠(即登記共有人古仁璋之繼承人) 王日章(即登記共有人古仁璋之繼承人) 王馨瑩(即登記共有人古仁璋之繼承人) 王秀蓮(即登記共有人古仁璋之繼承人) 王曾粟妹(即登記共有人古仁璋之繼承人) 王日忠(即登記共有人古仁璋之繼承人) 王弘勳(即登記共有人古仁璋之繼承人) 王紹安(即登記共有人古仁璋之繼承人) 全翠云(即登記共有人古仁璋之繼承人) 王秋蓮(即登記共有人古仁璋之繼承人) 王新蓮(即登記共有人古仁璋之繼承人) 王金玉(即登記共有人古仁璋之繼承人) 王月春(即登記共有人古仁璋之繼承人) 王徐蘭英(即登記共有人古仁璋之繼承人) 王日祥(即登記共有人古仁璋之繼承人) 王日和(即登記共有人古仁璋之繼承人) 王日生(即登記共有人古仁璋之繼承人) 陳文祥(即登記共有人古仁璋之繼承人) 邱秀香(即登記共有人古仁璋之繼承人) 陳育鈞(即登記共有人古仁璋之繼承人) 陳倩怡(即登記共有人古仁璋之繼承人) 陳羽汶(即登記共有人古仁璋之繼承人) 陳芸婷(即登記共有人古仁璋之繼承人) 陳桂妹(即登記共有人古仁璋之繼承人) 陳阿梅(即登記共有人古仁璋之繼承人) 陳珍妹(即登記共有人古仁璋之繼承人) 陳美蘭(即登記共有人古仁璋之繼承人) 翁茂蔚(即登記共有人古仁璋之繼承人) 翁玉梅(即登記共有人古仁璋之繼承人) 翁情玉(即登記共有人古仁璋之繼承人) 鄒王美妹(即登記共有人古仁璋之繼承人) 王日財(即登記共有人古仁璋之繼承人王双錦兼王 王日增(即登記共有人古仁璋之繼承人王双錦兼王 王金蓮(即登記共有人古仁璋之繼承人王双錦兼王 宋文生(即登記共有人古仁璋之繼承人宋古美之承 宋恩華(即登記共有人古仁璋之繼承人宋古美之承 宋雯慧(即登記共有人古仁璋之繼承人宋古美之承 宋雯敏(即登記共有人古仁璋之繼承人宋古美之承 宋狄龍(即登記共有人古仁璋之繼承人宋古美之承 宋姍頴(即登記共有人古仁璋之繼承人宋古美之承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阮氏桃 被 告 宋日清(即登記共有人古仁璋之繼承人宋古美之承 宋日紅(即登記共有人古仁璋之繼承人宋古美之承 宋沛瀅(即登記共有人古仁璋之繼承人宋古美之承 古志榮(即登記共有人古仁寬之繼承人) 古智通(即登記共有人古仁寬之繼承人) 古訓東(即登記共有人古仁寬之繼承人) 邱明勳(即登記共有人古仁寬之繼承人) 邱淑琴(即登記共有人古仁寬之繼承人) 邱沛慈(即登記共有人古仁寬之繼承人) 古秋穩(即登記共有人古仁寬之繼承人) 古璧禎(即登記共有人古仁寬之繼承人) 古發妹(即登記共有人古仁寬之繼承人) 古貴妹(即登記共有人古仁寬之繼承人) 劉邦強(即登記共有人古仁寬之繼承人) 劉添喜(即登記共有人古仁寬之繼承人) 劉興明(即登記共有人古仁寬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劉邦有 被 告 楊明昌(即登記共有人古仁寬之繼承人) 楊皇炎(即登記共有人古仁寬之繼承人) 楊枝文(即登記共有人古仁寬之繼承人) 楊庭昀(即登記共有人古仁寬之繼承人) 楊若翎(即登記共有人古仁寬之繼承人) 羅欣怡(即登記共有人古仁寬之繼承人)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唐素平(即登記共有人古仁寬之繼承人) 羅少宏(即登記共有人古仁寬之繼承人) 羅娜玲(即登記共有人古仁寬之繼承人) 羅秀美(即登記共有人古仁寬之繼承人) 蕭秀珍(即登記共有人古仁寬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彭武勝 楊安廸(即登記共有人古仁寬繼承人楊秋貴之承受 楊元鎮(即登記共有人古仁寬繼承人楊秋貴之承受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黎佳惠 被 告 楊禹芯(即登記共有人古仁寬繼承人楊秋貴之承受 楊禹貝(即登記共有人古仁寬繼承人楊秋貴之承受 被 告 古張幸妹(即古志添之承受訴訟人) 古明昇 (即古志添之承受訴訟人) 古明和 (即古志添之承受訴訟人) 古美珍 (即古志添之承受訴訟人) 古育 (即古志添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 所為之宣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翁情玉之住所「住○○市○○ 區○○路000號樓」之記載,應更正為「住○○市○○區○○路000號3樓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四編號5、編號6合併分割後應有部分比例欄「共同共有1分之1」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公同共有1分 之1」。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宣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藍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