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6 日
- 當事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張忠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88號 上 訴 人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張忠誠 通訊地址:桃園龍潭○○00000○00○ ○○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玉豐海洋科儀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10年 度重訴字第288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6,986萬4,6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萬2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