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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07號

減少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李麗珍

上訴人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吳純默
法定代理人
吳文慶
上訴人
亞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鄭詩雋
上訴人
鄭詩慧
上訴人
吳明聰
上訴人
吳明勳
上訴人
吳益明
上訴人
徐啟學
上訴人
徐奕揚
上訴人
林慶茂
上訴人
湯秀春
上訴人
曾秀珍
被上訴人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0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1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萬7,1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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