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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減少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5 日
  • 法官
    李麗珍

  • 當事人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吳純默亞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鄭詩慧吳明聰吳明勳吳益明徐啟學徐奕揚林慶茂湯秀春曾秀珍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07號 上 訴 人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吳純默 法定代理人 吳文慶 上 訴 人 亞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鄭詩雋 上 訴 人 鄭詩慧 吳明聰 吳明勳 吳益明 徐啟學 徐奕揚 林慶茂 湯秀春 曾秀珍 被 上訴人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度重 訴字第30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12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5萬7,1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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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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