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07號
- 上訴人
-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吳純默
- 法定代理人
- 吳文慶
- 上訴人
- 亞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鄭詩雋
- 上訴人
- 鄭詩慧
- 上訴人
- 吳明聰
- 上訴人
- 吳明勳
- 上訴人
- 吳益明
- 上訴人
- 徐啟學
- 上訴人
- 徐奕揚
- 上訴人
- 林慶茂
- 上訴人
- 湯秀春
- 上訴人
- 曾秀珍
- 被上訴人
-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清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0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1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萬7,1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