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8 日
- 當事人順天昌國際有限公司、王文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45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順天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欽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天品聯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振寬 上列當事人間因110年度重訴字第34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505,25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3,0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