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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52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卓立婷

上訴人
即被告
鼎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成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寶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清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10年度重訴字第352號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1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7,5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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