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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52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卓立婷

上訴人
即被告
鼎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成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寶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清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4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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