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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6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傅思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67號

原告
台灣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旭輝
被告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世謙
訴訟代理人
邵達愷律師

      洪子洵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12 萬8,120 元,折合新臺幣3,145 萬1,986 (下同)元(以原告視為起訴當日即聲請支付命令日之民國110 年6 月11日臺灣銀行牌告美元兌換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27.88 元計算,元以下4 捨5 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萬8,84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8萬8,348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康馨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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