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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6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傅思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67號

原告
台灣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旭輝
被告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世謙
訴訟代理人
邵達愷律師

      洪子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26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0 年11月2 日送達生效,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迄未補正上開裁判費,復有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資料存卷足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康馨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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