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9 日
- 法官傅思綺
- 當事人和致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陳東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83號原 告 和致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凱 被 告 陳東亨 陳東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65 萬1,51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 萬6,634 元,扣除前已繳納繳之1,000 元,尚應補繳9 萬5,634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康馨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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