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9號
- 原告
- 東方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方仁
- 訴訟代理人
- 李美寬律師
- 被告
- 賴進榮
- 被告
- 張進益
- 被告
- 張寶珠
- 訴訟代理人
- 黃維貞
- 被告
- 賴春松
- 被告
- 陳素華
- 訴訟代理人
- 廖婉君律師
- 被告
- 邱 敏
- 訴訟代理人
- 張復鈞律師
- 被告
- 鄭徐昭妹
- 訴訟代理人
- 鄭金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11年度亡字第15號案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2年5月26日裁定命在該案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本院111年度亡字第15號案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該案裁判書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卷審認無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