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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9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林靜梅

原告
東方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方仁
訴訟代理人
李美寬律師
被告
賴進榮
被告
張進益
被告
張寶珠
訴訟代理人
黃維貞
被告
賴春松
被告
陳素華
訴訟代理人
廖婉君律師
被告
邱 敏
訴訟代理人
張復鈞律師
被告
鄭徐昭妹
訴訟代理人
鄭金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11年度亡字第15號案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2年5月26日裁定命在該案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本院111年度亡字第15號案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該案裁判書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卷審認無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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