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8 日
- 當事人東方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潘方仁、賴進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9號 原 告 東方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方仁 訴訟代理人 李美寬律師 被 告 賴進榮 張進益 被 告 張寶珠 訴訟代理人 黃維貞 被 告 賴春松 被 告 陳素華 訴訟代理人 廖婉君律師 被 告 邱 敏 訴訟代理人 張復鈞律師 被 告 鄭徐昭妹 訴訟代理人 鄭金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11年度亡字第15號案之裁判,其是否成立, 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2年5月26日裁定命在該案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本院111年度亡字第15號案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該 案裁判書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卷審認無誤。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 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劉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