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5 日
- 當事人明雯企業有限公司、王薏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明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薏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玖佰貳拾肆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8月4日110年度重訴字第4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2,562,7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924元,上 訴人沒有在上訴時併予繳納,自屬上訴不合程式,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