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17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振芳
- 訴訟代理人
- 陳少欣 住新竹縣○○市○○○路0號1樓、2樓
- 訴訟代理人
- 陳怡君 住同上
- 被告
- 振緯木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李簡春貴
- 被告
- 孫若庭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狀未記載被告孫若庭之最新戶籍地址,致對被告孫若庭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是否合法送達發生疑義,為保障被告訴訟權益及確保送達合法性,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