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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62號

解除買賣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李麗珍

原告
詹明政
原告
吳水赺
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英華律師
被告
柏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源添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代位請求解除買賣契約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352,2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968元,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000 元,尚不足新台幣106,9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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