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追償電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3 日
- 當事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楊顯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66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楊顯輝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 官寧郁律師 鄭育霜律師 被 告 裕鑄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淇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追償電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5萬8,2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2,7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鄧文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