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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66號

追償電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蕭淳尹

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楊顯輝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
訴訟代理人
官寧郁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育霜律師
被告
裕鑄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淇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追償電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5萬8,2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2,7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淳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鄧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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