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7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博怡
- 訴訟代理人
- 湛昌運
- 被告
- 豐旭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芷涵
- 被告
- 戴秋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被告豐旭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芷涵之住址,關於「桃園市○○區○○路000 巷00弄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桃園市○○區○○路000 巷00弄0 號」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