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7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吳為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7號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湛昌運
被告
豐旭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芷涵
被告
戴秋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被告豐旭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芷涵之住址,關於「桃園市○○區○○路000 巷00弄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桃園市○○區○○路000 巷00弄0 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