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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71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卓立婷

上 訴 人即

原告
徐式甫
原告
被上訴人即
被告
建富國際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陳漳堯
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陳盛德
被告
陳青瑞
被告
義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欽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110年度重訴字第471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42萬4,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萬9,6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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