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6 日
- 當事人徐式甫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71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徐式甫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建富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漳堯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陳盛德 陳青瑞 義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欽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110年度重訴字第471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42萬4,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萬9,6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