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71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徐式甫
- 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建富國際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陳漳堯
- 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陳盛德
- 被告
- 陳青瑞
- 被告
- 義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陳欽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110年度重訴字第471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42萬4,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萬9,6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