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重整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2 日
- 當事人名家環球有限公司、陳婉霜、英格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梁哲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名家環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婉霜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英格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哲睿 黃振哲 黃志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重整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6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金額為美金1,444萬1,160元,折合新臺幣(下同)4億1,023萬0,032元(以110年1月6日起訴時,中央銀行新臺幣對美元銀行間成交之收盤匯率1美元折算新台幣28.407元計算,元以下四捨 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2萬1,2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另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 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仟元;其餘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張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