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4號
- 上訴人
- 即原審原告
- 呂宗翰
- 送達代收人
- 陳筱雲
- 被上訴人
- 即原審被告
- 仁赫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傅燕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20月6日110年度重訴字第64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67,6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0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