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6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7號
- 原告
- 吉品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賴玉飲
- 訴訟代理人
- 許明桐律師
- 被告
- 雙和運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順發
上列原告因請求交付房屋等事件提起本件訴訟。原告請求被告將址設桃園市○○區○○路000 號、828 號、828 號2 樓至4 樓、830 號、830 號2 樓、830 號3 樓、830-1 號、830-1 號2 樓、830-2 號、830-2 號2 樓房屋騰空交付原告,而依原告提供之上開房屋之房屋稅繳款書,上開房屋之課稅現值總額應為新臺幣(下同)3,695 萬8,000 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695 萬8,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3萬7,248 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32萬9,064 元外,尚應補繳8,184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