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71號
- 原告
- 賴玟杏
- 訴訟代理人
- 陳威廷律師
- 被告
- 張孝文
- 訴訟代理人
- 凃秀蕊律師
- 被告
- 簡光輝
- 被告
- 王子豪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金鑫律師
- 被告
- 吳學端
- 訴訟代理人
- 陳祖德律師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優先承買權為財產權之一種,其因此涉訟,自應就其爭買之標的
物價額計算裁判費用(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83號裁定意旨
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確認其對被告出售與訴外人豪
杰開發有限公司坐落桃園市○○區○路段000000地號、1771-2地號
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存在並請求依上開買賣契約同一條件締約及
移轉土地所有權,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系爭土地之交易價額
即上開買賣契約之價金。依上開買賣契約約定價金記載為30,552
,500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928
元,原告僅繳納84,161元,不足196,7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9
6,76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