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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2 日
  • 法官
    林常智陳容蓉陳昭仁
  • 法定代理人
    李金烽

  • 原告
    陳健元閎研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8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健元 閎研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金烽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山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黃文建 永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秦廣洋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李信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告不服本院民國112年4月21日110年度重訴字第81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 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就上訴人陳健元及上訴人閎研有限公司核定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1,130,000元、3,872,4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為陳健元164,916元、閎研有限公司59,1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常智 法 官 陳容蓉 法 官 陳昭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陳佩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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