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86號上 訴 人 黃元靖 被 上訴人 陳文彬 築彤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映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5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1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