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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金字第1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蕭淳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金字第19號
原   告
陳宗志
被   告
法尼新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田書旗
人          (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被   告
百易新創國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田書旗
人          (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被   告
陳嬿如
黃淑霞
陳育勝
王芊諭
王雅玲
曹念楚
林瑞良
吳承訓
黃邁慧
曾永旭
張晉嘉
林聖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 萬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73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鄧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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