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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金字第1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蕭淳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金字第19號
原   告
陳宗志
被   告
法尼新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田書旗
人          (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被   告
百易新創國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田書旗
人          (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被   告
陳嬿如
黃淑霞
陳育勝
王芊諭
王雅玲
曹念楚
林瑞良
吳承訓
黃邁慧
曾永旭
張晉嘉
林聖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全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11日裁定限期於送達原告時起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年5 月17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鄧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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