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金字第19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金字第19號
- 原 告
- 陳宗志
- 被 告
- 法尼新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
- 田書旗
- 人 (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 被 告
- 百易新創國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
- 田書旗
- 人 (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 被 告
- 陳嬿如
- 黃淑霞
- 陳育勝
- 王芊諭
- 王雅玲
- 曹念楚
- 林瑞良
- 吳承訓
- 黃邁慧
- 曾永旭
- 張晉嘉
- 林聖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全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11日裁定限期於送達原告時起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年5 月17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