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05號聲 請 人 科昶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素真 訴訟代理人 劉盈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年4月1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載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46 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46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9 年11月5 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3 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節,有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346 號卷宗、109 年11月5 日之本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丁俞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劉寶霞 附表: ┌─────────────────────────────────────────┐ │支票附表:110 年度除字第105 號 │ ├─┬─────┬─────┬───────┬─────┬─────────┬───┤ │編│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號│ │ │ │(新臺幣)│ │ │ ├─┼─────┼─────┼───────┼─────┼─────────┼───┤ │1 │大成電機股│台灣中小企│109 年4 月30日│39,879元 │AA一二八三0三八│科昶電│ │ │份有限公司│業銀行中壢│ │ │ │子有限│ │ │鍾承兆 │分行 │ │ │ │公司 │ ├─┼─────┼─────┼───────┼─────┼─────────┼───┤ │2 │大成電機股│台灣中小企│109 年5 月31日│13,406元 │AA一二八三0三九│科昶電│ │ │份有限公司│業銀行中壢│ │ │ │子有限│ │ │鍾承兆 │分行 │ │ │ │公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