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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0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紀榮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08號

聲請人
福康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方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
    經聲請鈞院以109 年度催字第3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公告於
    法院網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支
    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以109 年度催字第35號公示催告在
    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支票
    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附表:
┌────────┬─────────┬───────┬─────┬─────┐
│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
├────────┼─────────┼───────┼─────┼─────┤
│福康佳企業有限公│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109 年10月31日│292,272元 │FF0121372 │
│司  陳方澄      │平鎮分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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