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08號聲 請 人 福康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方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9 年度催字第3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公告於法院網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以109 年度催字第35號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郭力瑜 附表: ┌────────┬─────────┬───────┬─────┬─────┐ │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 ├────────┼─────────┼───────┼─────┼─────┤ │福康佳企業有限公│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109 年10月31日│292,272元 │FF0121372 │ │司 陳方澄 │平鎮分社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