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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1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孫健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11號

聲請人
第四道牆影像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聿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支票而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303 號裁定公告刊登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提出原支票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相符,茲因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09 年9 月14日刊登本院網站公告,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1 月14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提出原支票向本院申報權利。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健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金額(新臺│      支票號碼      │    受款人    │
│號│            │            │              │幣)      │                    │              │
├─┼──────┼──────┼───────┼─────┼──────────┼───────┤
│ 1│鴻亞實業有限│玉山商業銀行│109 年5 月29日│146,475 元│BI四0九三三二二號│第四道牆影像製│
│  │公司  林富權│桃鶯分行    │              │          │                    │作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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