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11號聲 請 人 第四道牆影像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聿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支票而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303 號裁定公告刊登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提出原支票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相符,茲因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09 年9 月14日刊登本院網站公告,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1 月14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提出原支票向本院申報權利。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鄧竹君 附表: ┌─┬──────┬──────┬───────┬─────┬──────────┬───────┐ │編│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金額(新臺│ 支票號碼 │ 受款人 │ │號│ │ │ │幣) │ │ │ ├─┼──────┼──────┼───────┼─────┼──────────┼───────┤ │ 1│鴻亞實業有限│玉山商業銀行│109 年5 月29日│146,475 元│BI四0九三三二二號│第四道牆影像製│ │ │公司 林富權│桃鶯分行 │ │ │ │作有限公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