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1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16號
- 聲請人
- 旭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嵥彥律師(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 年7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持有如附件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2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司法
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附件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件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27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3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韋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