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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1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游智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16號

聲請人
旭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嵥彥律師(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 年7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持有如附件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2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司法
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附件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件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27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3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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