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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1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孫健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劉秀美
代 理 人 陳朝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股票而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365 號裁定公告刊登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提出原股票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等股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相符,茲因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09 年12月8 日刊登本院網站公告,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4 月8 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提出原股票向本院申報權利。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發行公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01│泰山電子股份有限公司│0八六ND─000三五二三七│1張   │1,000股 │      │
├─┼──────────┼──────────────┼───┼────┼───┤
│02│泰山電子股份有限公司│0八七ND─000四二一0四│5張   │5,000股 │      │
│  │                    │<─>000四二一0八        │      │        │      │
├─┼──────────┼──────────────┼───┼────┼───┤
│03│泰山電子股份有限公司│0八七ND─000五四四二一│4張   │4,000股 │      │
│  │                    │<─>000五四四二四        │      │        │      │
├─┼──────────┼──────────────┼───┼────┼───┤
│04│泰山電子股份有限公司│0八八ND─000六七五一0│1張   │1,000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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