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17號聲 請 人 劉秀美 代 理 人 陳朝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股票而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365 號裁定公告刊登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提出原股票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等股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相符,茲因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09 年12月8 日刊登本院網站公告,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4 月8 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提出原股票向本院申報權利。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鄧竹君 附表: ┌─┬──────────┬──────────────┬───┬────┬───┐ │編│ 發行公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01│泰山電子股份有限公司│0八六ND─000三五二三七│1張 │1,000股 │ │ ├─┼──────────┼──────────────┼───┼────┼───┤ │02│泰山電子股份有限公司│0八七ND─000四二一0四│5張 │5,000股 │ │ │ │ │<─>000四二一0八 │ │ │ │ ├─┼──────────┼──────────────┼───┼────┼───┤ │03│泰山電子股份有限公司│0八七ND─000五四四二一│4張 │4,000股 │ │ │ │ │<─>000五四四二四 │ │ │ │ ├─┼──────────┼──────────────┼───┼────┼───┤ │04│泰山電子股份有限公司│0八八ND─000六七五一0│1張 │1,000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