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2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20號
- 聲請人
- 威臺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歐憲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年4月2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所簽發交付受款人之如附表所載支票因不慎遺失,而經受款人將如附表所載支票之權利讓與聲請人,前經聲請人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催字第45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催字第4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9 年12月1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4 月12日屆滿(網站公告日期為109 年12月10日,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原為110 年4 月10日,適逢週六例假日,故屆滿日以休息日完結之次日為準),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節,有本院109 年度催字第45號卷宗(內有檢附切結書、債權讓與同意書、威臺營造有限公司支票簽收單)、109 年12月10日之本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支票附表:110 年度除字第120 號 │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 │號│ │ │ │(新臺幣) │ │ │ ├─┼────────┼──────┼───────┼──────┼─────────┼────┤ │1 │威臺營造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109 年11月5 日│7,428,700元 │RD二0六四五八四│靖鋒工程│ │ │歐憲友 │大園分行 │ │ │ │企業有限│ │ │ │ │ │ │ │公司 │ ├─┼────────┼──────┼───────┼──────┼─────────┼────┤ │2 │威臺營造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109 年11月5 日│4,284,000元 │RD二0六四六0六│靖鋒工程│ │ │歐憲友 │大園分行 │ │ │ │企業有限│ │ │ │ │ │ │ │公司 │ ├─┼────────┼──────┼───────┼──────┼─────────┼────┤ │3 │威臺營造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109 年11月5 日│2,055,000元 │RD二0六四六一五│靖鋒工程│ │ │歐憲友 │大園分行 │ │ │ │企業有限│ │ │ │ │ │ │ │公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