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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2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丁俞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20號

聲請人
威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憲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年4月2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所簽發交付受款人之如附表所載支票因不慎遺失,而經受款人將如附表所載支票之權利讓與聲請人,前經聲請人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催字第45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催字第4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9 年12月1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4 月12日屆滿(網站公告日期為109 年12月10日,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原為110 年4 月10日,適逢週六例假日,故屆滿日以休息日完結之次日為準),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節,有本院109 年度催字第45號卷宗(內有檢附切結書、債權讓與同意書、威臺營造有限公司支票簽收單)、109 年12月10日之本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丁俞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支票附表:110 年度除字第120 號                                                                │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
│號│                │            │              │(新臺幣)  │                  │        │
├─┼────────┼──────┼───────┼──────┼─────────┼────┤
│1 │威臺營造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109 年11月5 日│7,428,700元 │RD二0六四五八四│靖鋒工程│
│  │歐憲友          │大園分行    │              │            │                  │企業有限│
│  │                │            │              │            │                  │公司    │
├─┼────────┼──────┼───────┼──────┼─────────┼────┤
│2 │威臺營造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109 年11月5 日│4,284,000元 │RD二0六四六0六│靖鋒工程│
│  │歐憲友          │大園分行    │              │            │                  │企業有限│
│  │                │            │              │            │                  │公司    │
├─┼────────┼──────┼───────┼──────┼─────────┼────┤
│3 │威臺營造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109 年11月5 日│2,055,000元 │RD二0六四六一五│靖鋒工程│
│  │歐憲友          │大園分行    │              │            │                  │企業有限│
│  │                │            │              │            │                  │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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