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2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21號
- 聲請人
- 東元建材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黃上耕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23 號為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核無誤,足堪認定為真實。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2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除經聲請人於本院110 年5 月6 日言詞辯論時到庭陳明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屬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21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號│ │ │ │ (新台幣) │ │人 │├─┼─────────┼─────────┼───────────┼────────┼────────┼──┤│00│陳建忠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109年9月10日 │99,636元 │OY 一五八八四│ ││1 │ │原分行 │ │ │三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