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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2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郭俊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21號

聲請人
東元建材有限公司
代理人
黃上耕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23 號為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核無誤,足堪認定為真實。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2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除經聲請人於本院110 年5 月6 日言詞辯論時到庭陳明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屬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21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號│ │ │ │ (新台幣) │ │人 │├─┼─────────┼─────────┼───────────┼────────┼────────┼──┤│00│陳建忠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109年9月10日 │99,636元 │OY 一五八八四│ ││1 │ │原分行 │ │ │三七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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