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22號聲 請 人 黃瑞彬即欣欣冷氣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5月1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62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 年11月25日刊登於法院網站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362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常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石幸子 附表: ┌──────────────────────────────────────────────────────┐ │支票: │ ├─┬─────────┬─────────┬───────────┬────────┬────────┬──┤ │編│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 │號│ │ │ │(新臺幣) │ │人 │ ├─┼─────────┼─────────┼───────────┼────────┼────────┼──┤ │00│玖都實業股份有限公│土地銀行林口分行 │109年3月25日 │135,000元 │SCAA二0六0│欣欣│ │1 │司 │ │ │ │六七七 │冷氣│ │ │ │ │ │ │ │工程│ │ │ │ │ │ │ │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