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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2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呂綺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24號

聲請人
林永昌即福久建材行
訴訟代理人
許 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383 號公
    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
    宗核閱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
    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 年12月1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
    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4 月14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
    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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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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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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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錦揚營造有限公司負│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平│109年11月8日          │46,515元        │MC0七五六九一│福久│
│  │責人劉俊杰        │鎮分行            │                      │                │四              │建材│
│  │                  │                  │                      │                │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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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菁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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