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32號聲 請 人 鑫鼎生物防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璽州 訴訟代理人 陳玉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 年7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09 年度催字第3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催字第3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9 年12月1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有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鄧文琦 ┌───────────────────────────────────────────────────┐ │支票附表:109 年度催字第37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 │ │ │ │ │ (新臺幣) │ │ │ ├──┼────────┼──────┼───────┼────────┼────────┼──────┤ │001 │三揚精品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109年9月10日 │8,337元 │ER七四二0六七│鑫鼎生物防治│ │ │林文智 │北桃園分行 │ │ │九 │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