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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4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蕭淳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41號

聲請人
黃阿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 年9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15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15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9 年12月2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有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股票附表: 109 年度司催字第415 號│├──┬──────────┬─────────────┬──┬──┬───┤│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 數│├──┼──────────┼─────────────┼──┼──┼───┤│00 │精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二NX0000五五一─0│股票│1 │616││01 │ │ │ │ │ │├──┼──────────┼─────────────┼──┼──┼───┤│00 │精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二NX0000七四三─0│股票│1 │588││02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淳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鄧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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