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41號聲 請 人 黃阿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 年9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15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15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9 年12月2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有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鄧文琦 ┌─────────────────────────────────────┐ │股票附表: 109 年度司催字第415 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 數│ ├──┼──────────┼─────────────┼──┼──┼───┤ │00 │精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二NX0000五五一─0│股票│1 │616│ │01 │ │ │ │ │ │ ├──┼──────────┼─────────────┼──┼──┼───┤ │00 │精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二NX0000七四三─0│股票│1 │588│ │02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