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4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43號
- 聲請人
- 冠宇機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白冠宇
- 訴訟代理人
- 白明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 年7 月22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載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70 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70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9 年12月1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4 月12日屆滿(網站公告日期為109 年12月10日,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原為110 年4 月10日,適逢週六例假日,故屆滿日以休息日完結之次日為準),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節,有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370 號卷宗、109 年12月10日之本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支票附表:110 年度除字第143 號 │ ├─┬─────┬──────┬───────┬────────┬───────┬────┤ │編│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受款人 │ │號│ │ │ │(新臺幣) │ │ │ ├─┼─────┼──────┼───────┼────────┼───────┼────┤ │1 │冠宇機電有│永豐商業銀行│109年10月25日 │429,671元 │四四0五九二四│欣旺企業│ │ │限公司 │桃園分行 │ │ │ │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