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09 日
- 法官郭俊德
- 原告學麗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44號聲 請 人 學麗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0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公告於法院網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01 號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蕭尹吟 ┌──────────────────────────────────────────────────┐ │股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44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0─NX─一八四九六─一 │股票 │1 │27 │ │ │01│ │ │ │ │ │ │ ├─┼───────────────┼──────────────┼────┼───┼────┼───┤ │00│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X─九一六八五─七 │股票 │1 │10 │ │ │02│ │ │ │ │ │ │ ├─┼───────────────┼──────────────┼────┼───┼────┼───┤ │00│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五─NX─七九四七三─七 │股票 │1 │8 │ │ │03│ │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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