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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4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黃致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除字第146號

聲請人
佑威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博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之代表人已由湯明進變更為湯博文,應補正以湯博文為法定代理人之聲請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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