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4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除字第146號
- 聲請人
- 佑威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湯博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之代表人已由湯明進變更為湯博文,應補正以湯博文為法定代理人之聲請狀。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除字第14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之代表人已由湯明進變更為湯博文,應補正以湯博文為法定代理人之聲請狀。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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