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46號聲 請 人 佑威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博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 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23 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23 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4 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業經本院調取前揭公示催告卷確認無訛,並有卷附本院109 年12月29日公告查詢結果及查詢簡答表可參,聲請人聲請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謝宛橙 ┌────────────────────────────────────────────────────┐ │支票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423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 款 人 │ │號│ │ │ │(新台幣) │ │ │ ├─┼─────────┼─────────┼───────┼──────┼─────────┼─────┤ │00│摩帝企業有限公司 │安泰銀行桃園分行 │109年11月10日 │155,463元 │CB0三四一四三六│佑威機械有│ │1 │ │ │ │ │ │限公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