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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5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卓立婷李麗珍林其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55號

聲請人
芳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福
代理人
劉徐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 年8 月3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前
    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44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本院
    於民國110 年1 月8 日起於法院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
    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
    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44 號公
    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5 月10日屆滿(
    網站公告日期為110 年1 月8 日,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原為
    110 年5 月8 日,適逢週六例假日,故屆滿日以休息日完結
    之次日為準),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
    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本文,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李麗珍
                                      法  官  林其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
│附表                                                                                                    │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期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
│    │                  │                    │(民國)        │(新台幣)│                │        │
├──┼─────────┼──────────┼────────┼─────┼────────┼────┤
│001 │百樂達輪胎有限公司│陽信商業銀行林口分行│109 年11月15 日 │20,482元  │AG四0一0七一│芳迅股份│
│    │賴信男            │                    │                │          │五              │有限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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